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负责人违反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非生产经营性费用的,由本人承担,并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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