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四章 投诉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四章 投诉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管辖权的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投诉、举报者。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投诉、举报,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或企业负担监督机构。
企业负担监督机构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受移交的部门不得再移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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