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四章 投诉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四章 投诉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以各种方式对非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向监察、审计、财政、物价、计划等部门或者企业负担监督机构投诉、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