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二章 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
第七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二章 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 第七条 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与计划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