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二章 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

第十一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二章 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 第十一条 邮政、电信、电视网络、铁路、供电、供水、供气、路桥等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或者以其他方式增加企业的负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