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二章 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

第十三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二章 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 第十三条 对企业进行不定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由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市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统一安排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可以进行产品检验,抽样方法、数量应符合标准或有关规定,并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