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四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科协自成立之日起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依照科协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和活动。科协的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科协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