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0-07-30 共 2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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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依法开展工作和活动,发挥科协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施科教兴渝战略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二条 科协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代表科学技术工作者合法权益的人民团体,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 第三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三条 科协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国家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促进科教兴渝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科协自成立之日起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依照科协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和活动。科协的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 第五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科协由同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学科的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和下一级科协组成。科协是上... 第六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六条 科协实行会员制,科协代表大会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各级科协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科协委员会。科协委员会是同级科协的领导机构。 科... 第七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七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依法组建学会,向同级科协申请,经科协资格审查同意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八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科协和乡、镇(街道)科协是科协的基层组织。 第九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九条 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是农村基层科协的组成部分,由区县(自治县)和乡、镇科协进行管理。 第十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十条 科协、学会可依法建立科技事业组织和咨询服务组织,由同级科协、学会管理。 第十一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科协办事机构实行独立建制,科协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十二条 科协的职责: (一)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促进自然科学各学科之间以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紧密结合,推动学科发展;... 第十三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十三条 科协经费来源: (一)同级人民政府拨给的经费; (二)国内外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 (三)会员缴纳的会费; (四)... 第十四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科协的行政、事业、基建和学术交流、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科协科普经费的财政预算,应按辖区内总人口年0.1... 第十五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表彰和奖励在科协工作和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六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十六条 学会办事机构所在单位应为学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其科协... 第十七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十七条 科协基层组织和各级学会在编(岗)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应当享受与所在单位同职级工作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将科学技术馆、青少年科学技术活动中心等科普设施纳入市政规划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其建设和发展。科协应... 第十九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十九条 科协、学会的事业组织和科技咨询服务组织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 第二十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二十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商、科技、教育、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支持科协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宣传活动。对科协、学会出版学术论著、期刊图书...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二十一条 科协、学会及其事业单位的资产、经费和其它合法收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得随意改变其隶属关系。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者,或科协、学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者,由其所在单位、有关部...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科协、学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