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五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科协由同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学科的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和下一级科协组成。科协是上述同级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上级科协对下级科协进行业务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