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十六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十六条 学会办事机构所在单位应为学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其科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