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十四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科协的行政、事业、基建和学术交流、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科协科普经费的财政预算,应按辖区内总人口年0.1元以上安排,并随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年增加。科协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管好用好,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