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者,或科协、学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者,由其所在单位、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