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九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并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互救,撤离危险区域,控制危险源,封锁现场或者危险场所,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