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2-03-23 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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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 第二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 第四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 第五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的社会动员机制、行政区域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和政府与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 第七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和组织大型社会活动前,应当对可能引发的突发事... 第八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统一、准确... 第九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第十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考核。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

第二章 应急组织体制

第十一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应急组织体制 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法... 第十二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应急组织体制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按照职责负责突发事... 第十三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应急组织体制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需要成立应急工作机构,承担本地区、本单位的突发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四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四条 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体应急... 第十五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至少五... 第十六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进行调查、登记和评估,定... 第十七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托公安消防部队、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其他应... 第十八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托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招募应急服务志愿者,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 第十九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 第二十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和...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须的基础设施;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的,...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现有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建筑物、人民防空工程和疏...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综合应急平台和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形成连接各地区...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和保障制度,统筹各类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配和供应...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建立若干区域性应急中心。区域性应急中心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指令,参...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以及专职或者兼职...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应急平台体系,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系统,形成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快速...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通过报警电话等各种渠道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专... 第三十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条 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一级、二级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通过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一条 预警信息的发布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三条 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四条 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事件或者跨区县(自治县)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人民政...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长。 现场指挥...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七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坚持人员救助优先。制订现场处置方案应当优先考虑受突发事件危害人员的救助,在实施应急处...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九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并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 第四十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条 发生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的事件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出动警力,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迅速...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应急征用,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令并做...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二条 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四十三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尽快恢复受影响地区的...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四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落实恢复重建资金、物资、技术保障和政策扶持。 审...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四十五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的人员确需安置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主安置相结合的方...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四十六条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减少。没有工作单位的,由...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四十七条 保险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应急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属于机关... 第五十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