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现有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建筑物、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基地等,合理规划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当有标志、标识和疏散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应急避难场所的正常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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