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须的基础设施;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改。
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并制订改造计划,逐步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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