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与突发事件保险有关的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