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九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社会公众或者本单位人员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各级人民政府和本单位组织的应急培训和演练。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组织学生和儿童开展应急疏散、避险和自救等应急知识教育和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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