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八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托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招募应急服务志愿者,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服务志愿者和成年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培训、演练等活动,参与应急救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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