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