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四条 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事件或者跨区县(自治县)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具体处置,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配合并作好先期处置工作。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由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具体处置,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应的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导、协助处置。
跨区县(自治县)的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处置,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由一个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其他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协助处置。
有事实表明一般、较大的突发事件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为本级难以控制应对的,应当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处置。
跨区县(自治县)的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处置,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由一个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其他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协助处置。
有事实表明一般、较大的突发事件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为本级难以控制应对的,应当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