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进行处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挥和安排,积极配合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