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三条 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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