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