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长。
现场指挥长具体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决定现场处置方案,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有关部门、单位、社会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长的指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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