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配有应急标志的交通工具在应急处置与救援期间优先通行。
通信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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