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