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