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和组织大型社会活动前,应当对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进行风险评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