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资金、物资捐赠和志愿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