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新闻媒体应当真实、客观、准确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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