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考核。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纳入干部培训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