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的社会动员机制、行政区域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和政府与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应急联动机制,提高突发事件的综合应对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