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四十六条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减少。没有工作单位的,由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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