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四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落实恢复重建资金、物资、技术保障和政策扶持。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拨付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