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二条 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