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二条 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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