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四十三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尽快恢复受影响地区的生活、生产和社会治安秩序,开展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心理干预等善后工作,并妥善解决有关矛盾和纠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