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四十七条 保险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突发事件损失情况及时向保险监督机构和保险服务机构通报,协助做好理赔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突发事件损失情况及时向保险监督机构和保险服务机构通报,协助做好理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