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五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至少五年修订一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的应急预案至少三年修订一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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