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应急组织体制 第十三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应急组织体制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需要成立应急工作机构,承担本地区、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