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建立若干区域性应急中心。区域性应急中心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指令,参与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区域性应急中心应当具备与区域性应急救援相适应的设施、装备、物资储备、救援能力、检测检验能力。
区域性应急中心应当具备与区域性应急救援相适应的设施、装备、物资储备、救援能力、检测检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