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建立若干区域性应急中心。区域性应急中心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指令,参与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区域性应急中心应当具备与区域性应急救援相适应的设施、装备、物资储备、救援能力、检测检验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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