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以及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预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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