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通过报警电话等各种渠道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专业机构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报警电话、紧急求助电话、政府公开电话联动机制,方便公众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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