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应急平台体系,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系统,形成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快速反应机制和舆情收集、分析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一小时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市人民政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