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统计调查对象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进行的统计调查,有权拒绝提供统计资料。
统计调查对象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进行的统计调查,有权拒绝提供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