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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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服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
第二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三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统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市、区县...
第四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第五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统计业务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
第六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侵犯。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
第七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真实、准...
第八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将其纳入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
第九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信息应当纳入相关信用诚信系统,供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
第十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统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十二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十二条 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
第十三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十三条 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审批,经批准予以实施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定期公布。
制定地方统计调...
第十四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十四条 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实施...
第十五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十五条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
第十六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十六条 工商、编制、民政、税务、质监等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根...
第十七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根据基本单位名录库有关信息,及时书面告知统计调查对象与政府统计机构建立统计关系...
第十八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
第二十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二十一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二)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地方统计数据以市、区县(自治县)人...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其中,与本级人民政府统...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二十四条 传媒机构采用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资料,内容上应当与其保持一致。
传媒机构采用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有关单位考核评价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发展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所使用的各项统计资料,应当以市、...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统计数据的...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三十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统计业务接受所在...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履行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兼...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的统计工作人...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其中,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可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其组织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统计数据进行稽查核实,并协助本级人民政...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案件。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直接查处区县(...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
第四十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四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四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配备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工作需...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中具体实施统计执法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统计业务知识,参加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