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十九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和保密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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