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二十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二)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检举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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