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地方统计数据以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审定、公布、出版本地区的基本统计资料。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审定、公布、出版本地区的基本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