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地方统计数据以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审定、公布、出版本地区的基本统计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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