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其中,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协商后,由本部门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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